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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Jiuzhou Safety Technolog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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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项目公示 >>以往年度 >> 象山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详细内容

象山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时间:2024-06-05     【原创】

象山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企业及项目简介:

象山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03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城南高新创业园源泉路9号,法定代表人为贺孝海。经营范围包括光学薄膜、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膜材料的研发、制造及批发、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象山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中部主厂房设有6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光学膜生产线、配套生产线设置有涂头室、混料间、恒温室、溶剂回收室、溶剂中转站。主厂房内另设置有办公室和原料产品仓库。厂区东北部设有甲类仓库,用于储存丙烯酸酯聚合物类胶粘剂、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和危废。其中企业使用的乙酸乙酯列入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 版)》,但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临界量(实际使用720t/a,使用量的数量标准为18000t/a),因此,该企业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按规定,企业不必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姓名

安全评价师

(填写执业证书号)

是否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

 

项目组长

吕  栋

S011037000110192001792

是

项目组成员

张  振

S011037000110192001646

是

辛兴林

1800000000300758

是

姚闪闪

1800000000300742

是

李  健

S011037000110193001534

是

报告编制人

李  健

S011037000110193001534

是

报告审核人

韩  宾

1100000000100190

是

技术负责人

祝培松

0800000000101022

是

过程控制负责人

王国平

S011037000110192001664

是

技术专家

无

专业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时间

到现场人员

主要任务

2024年1月

吕  栋、李健

现场考察、检查等

安全评价报告提交时间:2024年5月27日

评价方法:安全检查表

评价结论:象山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对《安全设计诊断报告》以及本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全部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合格后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整改情况复查表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企业整改措施

复查情况

受限于厂区地块,仅在厂区南侧设置一主出入口,建议增设一应急出口。

建议在企业不用部位增设一应急出口。

未整改

未整改

厂区装卸区现设置有钢棚,棚下存在货物堆放,不符合规范要求。

棚下货物清空,该区域仅能用于装卸。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与东侧甲类仓库防火间距不足。

主厂房东侧距离甲类仓库防火间            距不足处设置防火墙。

未整改

未整改

甲类仓库与东侧消防泵房防火间距不足。

消防泵房西侧距离甲类仓库防火间距不足处设置防火墙。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混料间与北侧RTO装置防火间距不足。

混料间北侧距离RTO装置防火间距不足处设置防火墙。

混料间通向室外处设置防爆门斗。

RTO装置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溶剂回收间与西侧RTO装置防火间距不足。

溶剂回收间西侧距离RTO装置防火间距不足处设置防火墙。

溶剂回收间通向室外处设置防爆门斗。

RTO装置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恒温室、溶剂中转站与西侧RTO装置防火间距不足。

恒温室、溶剂中转站西侧距离RTO装置防火间距不足处设置防火墙。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涂头室混合槽未设置吸风罩处理尾气。

主厂房涂头室混合槽设置吸风罩处理尾气。生产过程保持容器密闭。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溶剂回收室溶剂回收机涉及加热,未设置温度监控。

主厂房溶剂回收室溶剂回收机设置温度监控和高温报警。

未整改

未整改

甲类仓库未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进行物料堆垛。

甲类仓库根据要求进行物料堆垛。

危险化学品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危险化学品不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

仓库堆垛间距保证墙距大于或等于50cm, 柱距大于或等于30cm。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和恒温室设置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覆盖所有可能泄漏点。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和恒温室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增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未整改

未整改

甲类仓库设置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覆盖所有可能泄漏点。

甲类仓库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增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恒温室和甲类仓库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恒温室和甲类仓库出入口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恒温室和甲类仓库未设置洗眼器。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恒温室和甲类仓库根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设置洗眼器。

未整改

未整改

恒温室、甲类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恒温室、甲类仓库设置温湿度计并定期记录。

未整改

未整改

企业环保设施未经过正规设计,需进行设计诊断。

企业环保设施需进行设计诊断。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主厂房生产车间和原料产品仓库(为不同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但部分区域存在门窗孔洞,不符合规范要求。

防火墙上不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确需穿过时,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主厂房设置有办公区域和会议室,未做有效防火分隔,不符合规范要求。

主厂房的办公区域、会议室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后安全疏散满足规范要求。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主厂房南侧封闭疏散楼梯间现与会议室相连,达不到安全疏散要求。

主厂房南侧增设1个安全出口。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主厂房混料间仅有1个安全出口,不符合规范要求。

混料间西侧增设1个安全出口。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主厂房西侧生产车间为洁净车间,仅有1个安全出口,不符合规范要求。

主厂房南侧增设1个安全出口。

主厂房西侧生产车间于该处增设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疏散门,并借用此安全出口。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主厂房内西侧生产车间设有混料间、涂头室,均为甲类生产区域,高于主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

涂头室危化品使用量较少,将该区域危化品最大存在量控制在100L以内,该区域可作为丙类生产区域。

混料间和溶剂回收室未做有效防火分隔,将混料间、溶剂回收室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后甲类生产区域建筑面积占本层建筑面积小于5%,即小于381.9m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要求。

防火分隔后由于该区域泄爆面积不足,设置泄爆口进行泄爆,泄爆口面向室外安全方向。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主厂房内东侧设有溶剂回收室和恒温室,溶剂回收室为甲类生产区域,恒温室为甲类中间仓库,均高于主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

混料间和溶剂回收室未做有效防火分隔,将混料间、溶剂回收室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将恒温室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恒温室为甲类中间仓库,储量不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防火分隔后甲类生产区域建筑面积占本层建筑面积小于5%,即小于381.9m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要求。

防火分隔后由于混料间和溶剂回收室区域泄爆面积不足,设置泄爆口进行泄爆,泄爆口面向室外安全方向。

防火分隔后恒温室于北侧外墙设置安全出口。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和恒温室未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和恒温室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甲类仓库未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甲类仓库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未整改

未整改

甲类仓库未设置漫坡等防止液体流散设施。

甲类仓库出入口设置高度150mm的漫坡防止液体流散。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部分安全疏散门未采用往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主厂房安全疏散门采用往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未在外墙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于外墙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1.0m,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并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未整改

未整改

废气管道未采取静电接地和防静电跨接。

废气管道设置静电接地和防静电跨接。

未整改

未整改

废气管道未设置阻火器。

废气管道设置阻火器。

未整改

未整改

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未远传至值班室进行显示报警。

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远传至值班室进行显示报警。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和恒温室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主厂房混料间、涂头室、溶剂回收室和恒温室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事故风机联锁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未整改

未整改

甲类仓库危废仓库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甲类仓库危废仓库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事故风机联锁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未整改

未整改

甲类仓库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甲类仓库设置手动火灾报警系统,信号接入厂区火灾报警系统。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厂区未配置柴油发电机等备用电源。

配置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备用电源。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甲类区域仪表为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厂区未配置UPS电源。

配置UPS电源用于仪表供电。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爆炸危险区域内存在未防爆电气和裸露线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要求。

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要求,更换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使用阻燃型电缆。

未整改

未整改

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可靠接地。

所有电气设备、仪表的金属外壳均接地。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部分区域和甲类仓库未设置应急照明。

主厂房和甲类仓库作业场所均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供电。

未整改

未整改

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未整改

未整改

计算消防用水量为724.8m3,企业现有消防水池容积不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增加消防水罐等措施确保消防用水量需求。

未整改

未整改

主厂房混料间、溶剂回收室、恒温室和甲类仓库灭火器配备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要求。

混料间、溶剂回收室、恒温室和甲类仓库采用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局部采用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加强。

未整改

未整改

厂区未设置消防控制室。

厂区设置消防控制室,或于值班室增加以下控制和显示功能:

①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②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③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未整改

未整改

本项目工艺主要为人工操作,建议企业加强对甲类区域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区域外或不采取静电消除情况下混料和溶剂回收。

建议企业加强对甲类区域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区域外或不采取静电消除情况下混料和溶剂回收。

未整改

未整改

现场部分人工操作区域未设置操作规程。

现场人工操作区域设置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其操作。

未整改

未整改

部分区域未设置作业场所指示牌、警示作业牌。

作业区域设置作业场所指示牌、警示作业牌。

未整改

未整改

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于有限空间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整改

未整改

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企业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审批通风检测前禁止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监护人员。

未整改

未整改

企业未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2-2020)配备相应个体防护装备。

企业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2-2020)配备相应个体防护装备。

未整改

未整改

甲类仓库未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甲类仓库应按照要求增设应急照明设施。

未整改

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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