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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为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强组织推动。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省市决策部署,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协调应对突发事件,总体上取得积极成效。

全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今年1-5月份,全市累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73起(其中受伤事故46起,死亡事故27起),死亡2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3.95%,死亡人数下降41.30%。其中:道路运输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67起(其中受伤事故42起,死亡事故25起),死亡2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1.47%,死亡人数下降35.90%。采矿制造商贸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6起(其中受伤事故4起,死亡事故2起),死亡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60.00%。

全市火灾基本情况。今年以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共接警出动3736起,其中:火灾扑救391起、抢险救援3204起、其他出动141起。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397.2万元,同比去年,火灾起数下降了8.1%,财产损失数上升13.2%。从起火场所看,住宅宿舍火灾突出,共发生113起,占总数的28.9%;农副业场所25起,占总数的6.5%;仓库19起,占总数的4.9%;餐饮场所10起,占总数的2.6%;商业场所8起,占总数的2.1%;厂房6起,占总数的1.6%;石油化工企业3起,占总数的0.8%。从起火区域看,农村火灾占比较大,共发生231起,占总数的59.1%。从起火时间看,12-14时为火灾最高发时段,共发生54起,占总数的13.8%。从已经查明起火原因的火灾看,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较多,共88起,占查明起火原因火灾总数的38.6%;吸烟引发的火灾69起,占总数的30.3%;生产作业不慎引发的火灾10起,占总数的4.4%。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与当前形势任务需要相比,与市领导的期望要求相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仍存有一些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的部门、单位还存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不完善、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准确、报告不及时等问题;另一方面,机构改革之后,各部门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调整面比较大,市应急局整合了11个部门13项职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界定也不尽相同等等。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精神,按照市委副书记、市长于海田同志、副市长杨洪涛同志、秘书长谭秀中同志的批示要求,市应急局在认真学习、督导调研的基础上,专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淄博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该《规则》之所以采用法规性文件形式,主要考虑是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程序,强化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增强各级、各部门信息报告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可行的依据,为保证第一时间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该《规则》包括总则、信息报告内容流程与时限要求、值守值班与信息报告责任、协调联动与保障机制以及约束激励机制等五章十八条。

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该《规则》补充增加的内容(见附件1,已用画线标出)。主要补充完善了八项具体内容:

一是在总体设想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补充完善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第三条)

二是在报告内容上,为增强可操作性,统一信息报告格式,补充增加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包括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建立完善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通用卡》制度,详见附件2 。(第二章 第五条)

三是在报告程序上,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对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二章 第六条)

四是在应急值守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值班人员的单位进行了补充完善(第三章 第九条)

五是在时限要求上,比省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均提前10分钟,主要是考虑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初报后,还有一个核实确认、信息汇总、按程序办理的过程。(第二章 第七条)

六是在部门责任上,对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清单,考虑到机构改革之后部门职能设置变化,对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信息报告职责的23个部门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三章  第十条)

七是在联动保障上,明确建立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综合分析风险因素,提高对风险隐患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队伍,确保信息报告员行政区域全覆盖、行业领域全覆盖。(第四章 十二条、第十三条)

八是在激励约束上,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为发挥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作用,在保留省政府严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信息报告工作激励机制。(第五章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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