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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全省率先出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征用补偿办法

为规范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日前,淄博市应急局联合市财政局,在全省16市率先制定下发了《淄博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征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征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从事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淄博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征用补偿对象主要指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市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以及省政府或省直部门指令参加市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得不到补偿的市内应急救援队伍、市内应急救援物资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应急救援补偿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事求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予以保障,对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给予必要补偿。其中,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以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补偿,由征用单位或事故发生地财政部门承担。市里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由发生灾害事故的地方财政部门给予补偿,市级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办法》明确指出,淄博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征用补偿费范围主要包括救援队伍补偿费、救援物资补偿费。救援队伍补偿费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以及其他费用。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救援物资征用补偿费主要包括:因征用发生的实际损失和费用,以征用凭证确定的征用范围计算。补偿费用参照我市队伍救援补偿费用标准,给予被征用单位补偿;征用物资发生毁损,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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